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坚实的民生保障。社保贷款作为一项创新金融服务,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金融需求的也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本文将从社保协会社保贷款政策的角度,探讨其背景、意义、特点及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一、社保协会社保贷款政策的背景与意义
1. 背景分析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压力等。为解决这些问题,社保协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社保贷款政策,以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2. 意义阐述
(1)缓解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社保贷款政策为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有助于缓解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保障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运行。
(2)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社保贷款政策可以引导企业加大养老保险投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让广大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创新金融服务。社保贷款政策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社社保协会社保贷款政策保协会社保贷款政策的特点
1. 政策导向性强。社保贷款政策紧紧围绕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加大社会保障领域的金融服务力度。
2. 保障范围广。社保贷款政策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多个领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3. 贷款条件宽松。社保贷款政策对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条件进行了优化,降低了贷款门槛,让更多人民群众受益。
4. 利率优惠。社保贷款政策为贷款对象提供优惠利率,减轻了贷款负担,提高了社会保障贷款的吸引力。
三、社保协会社保贷款政策的发展趋势
1. 政策体系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保贷款政策体系将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2. 服务模式不断创新。金融机构将积极探索社保贷款服务模式,如:线上办理、智能化服务等,提高服务效率和便捷性。
3. 融资渠道拓宽。社保贷款政策将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社会保障领域,推动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发展。
4. 风险防控能力提升。金融机构将加强风险防控,确保社保贷款资金安全,保障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运行。
社保协会社保贷款政策作为一项创新金融服务,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完善政策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拓宽融资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助力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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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查控体系、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不断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条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和代理律师还会受到各种执行实务问题的困扰,影响个案的执行和推进。本期内容,为法律人解决执行难题提供确切有效的借鉴和指引。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否执行?
答: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评析:只要是单社保协会社保贷款政策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职工已拥有住房,而且住房面积已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对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是否只能冻结,一定要在上述六种情形下才能提取?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执他字第9号对福建高院的请示答复中着重强调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上的限制,即用途的特定性,当时是这样答复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使用范围上受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强制执行。在〔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高院的请示答复中态度已经有所缓和,认为: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2013年对安徽高院的〔2013〕执他字第14号答复及此后对浙江高院的答复,态度则已经非常鲜明,只要符合提取条件,只要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就可以执行。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能否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答:可以。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评析:这一问题,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天津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中也曾明确可以执行。但是就在答复作出后的第四天,2002年2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给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认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编者注:该通知强调的是,社保机构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并非所有人,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偿还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与离退休人员作为债务人时能否执行社保基金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此后地方法院在执行离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门不协助执行的情况,为此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后,作出了《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执行其财政资金?
答: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4.企业作为被社保协会社保贷款政策执行人时,可否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答: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社保协会社保贷款政策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评析: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答: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评析:上述答复给我们的实践启示就是,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答: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评析: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法院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但对理财产品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法院与银行存在不同意见,执行人员对此也较为陌生,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及五大国有银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国率先作出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对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江西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在江西对于大学生创业有不少扶持的政策,那么在江西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和我一起来看看吧。
江西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零首付”办公司”
各高校要大力开展创业的有关课程知识,不断提高大学生创业学问。大学生创业新公司将实施注册资金认缴制,实现理论上的“一元钱办公司”、“零首付”。对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契合条件的,自工商部门挂号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挂号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高校毕业生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上述小额担保贷款,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财政贴息政策。
月销售额不超越2万元可享用税收减免优惠
大学生兴办的小微公司,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越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如果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年每户9600元为限额享用有关税收减免。
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免税收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对于已进行就业创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补贴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学年(自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和培训时间等内容在1000元/人至1600元/人范围内确定。
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三年内按季支付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的补贴。
相关措施还提出,对入驻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等都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来不超过50%提高到60%,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
江西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一)普及创业教育
1.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督导,着力推动和全面实现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施“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计划”,组织开展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督查。(省教育厅,各高校。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各高校要积极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创业计划书评比、创业大赛等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知识丰富的师资队伍,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省教育厅,各高校)
(二)加强创业培训
1.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开发适合大学生创业培训课程,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2.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根据大学生特点,结合市场实际,开发适合大学生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3.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定期考核、淘汰制度,切实建设一支具有创业经历、有敏锐市场洞察力、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师资队伍。通过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更加注重创业实务训练、实战演练,使创业培训更加贴近创业实际,切实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省人社厅)
4.抓好培训质量监督,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健全并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将经过评审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纳入培训补贴范围;逐步建立根据培训项目的层次,对符合条件的参训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三)提供工商登记便利
1.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完善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拓宽企业出资方式,鼓励大学生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省工商局)
2.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优化业务流程,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为创业大学生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便利。(省工商局)
3.支持大学生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对大学生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可以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省工商局)
4.对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工商局)
(四)提供银行开户便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创业大学生办理企业开户手续提供便利和优惠。(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五)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1.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年每户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第2、3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六)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1.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合理调配信贷资源,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力度,优先满足大学生创业的资金需求,做到应贷尽贷,所需财政贴息资金优先、足额保障。大学生个人创业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合伙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贷款限额50万元;大学生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促进基地等,最高贷款限额4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扶持符合大学生特点的创业形态,对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且符合我省现行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3.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可采取抵押、质押、联保互保及信用担保等方式提供反担保。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因创业失败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参照经办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民社保协会社保贷款政策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大学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5.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对高校毕业生领办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应给予优先无偿资助,鼓励担保机构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6.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探索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创业投资基金。(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
7.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或其他政策鼓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8.有条件的地区要对现有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进行整合,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向大学生创业实体提供支持。(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
9.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在江西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固定营业场所,领取营业执照,能提供税收财务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从财政就业资金中列支。(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七)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
1.大力发展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创业园区,或依托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孵化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园、孵化基地或经营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工商管理局,各高校)
2.各部门对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地方和高校,要积极给予对口支持和业务指导。要将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对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7号)条件的,按规定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各高校)
(八)给予社保补贴
对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省人社厅)
(九)加强创业公共服务
1.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协调有关方面针对创业大学生普遍遇到的问题开展创业公共服务,探索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2.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归集梳理,采用微信、微电视、手机短信等年轻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并提供咨询,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获得相应的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3.建立健全青年大学生创业辅导制度,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创业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采取创业沙龙、创业者俱乐部等多种方式搭建青年创业者交流平台,经常举办交流活动,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创业竞赛活动,省和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定期举办青年创业大赛,使之成为凝聚青年创业者、展示创业方案和创业项目的舞台,同时为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人等选择投资对象提供机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团省委)
4.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省人社厅)
5.加强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拓展的有效方式,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等)
6.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体系的作用,对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开展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国内信息、熟悉创业环境、交流创业经验、获得政策扶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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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户怎么买社保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 的本市户籍人员。
(2)已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
(3)参保人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办理逐月全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办理条件
1.准予办理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
(2)已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
(3)参保人已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办理逐月全 额缴纳社 会医疗 保 险缴费手续;
(4)每月1-24日受理。